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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6:41: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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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厦经投〔2006〕390号
关于发布《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科技大会精神,鼓励企业研制开发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的新产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全面建设创新型城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奖励办法(暂行)》。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奖励办法(暂行)》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办公室   2006年12月4日印发

  附件:

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奖励办法(暂行)

  为贯彻落实市科技大会精神,鼓励企业研制开发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的新产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全面建设创新型城市,依据《厦门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42次会议修订)和《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奖励条例》(闽经贸科〔1997〕414号文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在一定年限内研制开发的新产品。

  二、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时综合考虑新产品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新产品,可申请一等奖。

  1、在关键技术上有重大突破;

  2、产品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国际水平以上;

  3、产品年创利税达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

  4、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率名列前茅。

  (二)具备以下条件的新产品,可申请二等奖。

  1、在关键技术上有创新;

  2、产品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国内领先水平以上;

  3、产品年创利税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4、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占有率。

  (三)具备以下条件的新产品,可申请三等奖。

  1、在关键技术上有重大改进;

  2、产品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国内先进以上;

  3、产品年创利税达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

  4、产品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占有率。

  (四)具备以下条件的新产品,可申请特等奖:

  1、在关键技术上有重大突破,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国际先进水平以上;

  3、产品年创利税达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企业年上缴税收达1500万元以上;

  4、产品能带动产业技术升级,辐射力强,市场占有率高。

  三、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委员会负责市优秀新产品奖的评审和授予工作。由市政府办、市经发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信息产业局、市知识产权局、厦门大学8家单位组成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委员会。

  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个专业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发局投资处,负责处理评委会日常事务。专业评审小组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划分。

  四、市优秀新产品奖的申报程序为:

  1、已经市级以上(含市级)有关部门确认的新产品,由企业填报《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申报表》,并附上所申报产品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

  2、未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确认的新产品,由企业填报《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申报表》,并根据市级新产品鉴定的要求附送有关资料,报市经发局。由市经发局组织专家对其技术水平等作出评价并提出推荐意见。

  五、市经发局在申报截止日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市优秀新产品奖初步安排意见,汇送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委员会确定具体获奖名单,并经公示后报请市政府批准、颁布。

  六、市优秀新产品奖由市政府颁文表彰,发给奖牌、证书,并对主要获奖人员颁发相应奖金。

  一等奖给予奖金5万元,二等奖给予奖金3万元,三等奖给予奖金1万元。特等奖奖金数额不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重奖。

  市优秀新产品奖的奖金,获奖企业应按照该产品研发人员贡献的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

  七、授予的市优秀新产品奖有效期为三年,逾期自行失效。失效后,开发单位不得再以此荣誉作为商品广告宣传。

  八、本办法由市经发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政府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决定

深圳市政府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决定


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深化企业体制改革,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有关法规的规定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实际情况,现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
企业在不违反特区城市建设规划的前提下,报规划国土部门备案后,可利用闲置的历史用地建非经营性的自用职工宿舍,对现有厂房进行改造或扩建。
规划国土部门认为前款项目违反城市建设规划的,可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十八个工作日内责令改正。
二、第六条修改为:
企业的设立和经营,属于下列各项之一的,须报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企业凭批准文件依法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和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一)特区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
(二)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三)涉及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安全的特种行业和项目;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特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当控制的行业和项目;
(五)关系国计民生的项目以及法律、法规和特区规章规定的专营、专卖项目;
(六)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股份有限公司;
(七)向境外投资或者在境外开办企业。
前款第(一)项,按本实施办法附件一第二条执行,由市经济发展局按规定审批;第(二)项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第(三)、(四)、(五)项,按实施办法附件二执行;第(六)项由市证券管理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审批,但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七)项由市贸易发展局、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审批。
本实施办法施行后,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的目录由市计划局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半年编制一次,第(二)项的目录由市计划局商市环境保护局每半年编制一次,并予以公布。
三、第九条修改为:
企业新办的投资项目,涉及土地资源配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请预立项;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定向市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
(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开业登记。
市国土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有期向企业出让土地使用权。
四、第十二条修改为:
以下事项,企业可以按照国家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的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三)经营范围的变更,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范围除外;
(四)增加注册资本;
(五)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联营等合同期限的延长或终止;
(六)歇业;
(七)开办非法人分支机构。
五、第十三条修改为:
企业进行部分或整体产权(或股权,下同)转让,产权转让和受让双方凭下列文件,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资产评估报告;
(二)在深圳市产权交易所签订的,并经市国家公证机关公证的产权转让合同;
(三)产权单位的批准文件。
市产权交易所和市国家公证机关应协商拟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报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执行。
六、第十五条修改为:
内地企业在特区申请设立经营机构,可以直接向特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但属于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的,申请单位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持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股份制和设有董事会的集团(总)公司、直属公司领导人员的任免(或聘用和解聘,下同)实行分类(级)管理的原则,具体办法按《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措施执行。
不设董事会的市属集团(总)公司、直属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分级任免;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人事部长、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由总经理提名,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交由总经理任免,并报产权单位备案;其他管理人员由总经理任免。

附:《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原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原文
第四条 企业在不违反特区城市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闲置的历史用地建非经营性的自用职工宿舍,对现有厂房进行改造或扩建。
第六条 企业的设立和经营,属于下列各项之一的,须报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企业凭批准文件依法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和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一)特区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
(二)涉及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安全和特种行业和项目;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特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当控制的行业和项目;
(四)关系国计民生的项目以及法律、法规和特区规章规定的专营、专卖项目;
(五)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股份有限公司;
(六)向境外投资或者在境外开办企业。
前款第(一)项,按本办法附件一第二条执行,由市经济发展局按规定审批;第(二)、(三)、(四)项,按本办法附件二执行;第(五)项由市证券管理委员会等按规定负责审批;第(六)项由市贸易发展局按规定负责审批。本实施办法施行后,第(一)至(四)项的目录由市计
划局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半年编制一次,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企业新办的投资项目,涉及土地资源配置的,企业可以在登记注册后通过政府国土管理部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市国土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有期向企业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以下事项,企业可以按照国家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的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三)经营范围的变更(除第六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范围外);
(四)增加注册资金(本);
(五)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联营等合同期限的延长或终止;
(六)歇业;
(七)开办非法人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 企业进行部分或整体产权、股权转让,应在深圳市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凭产权、股权转让双方在产权交易所签订的标准合同、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产权单位的批准文件,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内地企业在特区申请设立经营机构,可以直接向特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但属于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的,申请单位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 股份制和设有董事会的集团(总)公司、直属公司代表国有资产的董事,由产权单位任免(或聘用和解聘,下同);正副董事长,由产权单位协商推荐候选人,经董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由产权单位推荐,董事会任免;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人事部长、财务部长、审计
部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免,并抄报产权单位备案。其他中层管理人员由总经理任免。
不设董事会的市属集团(总)公司、直属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分级任免;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人事部长、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由总经理提名,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交由总经理任免,并报产权单位备案。其他管理人员由总经理任免。



1994年3月3日

关于印发《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印发《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质检监〔2005〕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管理,严格依法行政,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

为规范和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明确省级食品生产许可中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实施细则(试行)》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制定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
一、省级食品生产许可权限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生产许可的食品,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食品的风险性、生产工艺、检验难易程度、行业发展状况和规范程度、食用对象和食用范围等确定,并分批公告发布。
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包括申请受理、现场核查、发证检验、审核审批、证书发放、社会公告、变更延续等环节。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将部分事项委托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但是许可审批权不得委托。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委托事项予以公告。
二、工作职责
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实施中的具体工作,主要由省级和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
(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省级食品生产许可中的主要职责。
1. 组织实施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2. 可以根据需要将部分省级食品生产许可事项委托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3. 负责省级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查发证;
4. 公告获得省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并通报相关部门;
5. 建立食品生产许可档案;
6. 负责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
(二)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省级食品生产许可中的主要职责。
1. 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承担食品生产许可的部分事项;
2. 建立食品生产许可档案;
3. 负责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
三、工作程序
(一)申请受理。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部门为省级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申请受理部门)。申请受理部门的具体受理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布。
1. 申请受理部门要在受理申请的办公场所,将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附件1)以及投诉和咨询电话公示。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食品生产许可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2. 申请受理部门应安排专人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等。
3. 申请受理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在5日内发补正告知书(附件2),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在20个日内补正,同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申请。
4. 申请受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部门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受理日期的书面决定书(格式文本见附件3、附件4)。
(二)组织现场核查。
申请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组织完成对申请企业必备条件的现场核查。
1. 组成审查组。
审查组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组成,人数一般为2名至3名。审查组成员的知识结构应搭配合理,其中审查组长由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审查员担任。
根据需要,可以选派技术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工作,但技术专家不作为审查组成员。
2. 制定现场核查工作计划。
审查组应当及时制定现场核查工作计划表。
(1)核查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被核查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申证单元名称、审查组成员名单、计划核查日期及相关要求。现场核查时间一般不超过2天,对申证单元较多企业的核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2)列入核查计划的必须是已受理企业。核查计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变更的,应事先报告申请受理部门同意。没有列入核查计划的企业,审查组不得擅自进行核查。
(3)申请受理部门应当于核查前5日将核查计划通知企业,企业有权对审查员提出回避要求。企业的回避要求应在计划核查日期2日前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回避要求合理的应当采纳。
3. 实行观察员制度。
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现场核查。观察员一般由从事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观察员的职责主要是:对审查组和被核查企业在核查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正常的核查工作;负责维护现场核查秩序,并在相应文书上签字;及时向申请受理部门报告核查情况,对核查结论持有异议的,应专题报告;督促被核查企业按照审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开展整改,对企业整改情况负责监督。
4. 实施现场核查。
(1)现场核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查组对核查报告的客观性、公正性、真实性负责,同时要保证核查报告等文书填写的完整、准确、规范。
(2)审查组依据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审查细则和有关规定实施现场核查。审查员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要求。
(3)核查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召开首次会议、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召开审查组内部会议、产品抽样、召开末次会议。审查组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核查程序。
(4)审查员根据各自分工范围,依照核查项目和核查内容,对企业生产条件逐一进行详细的检查评价,逐一核对企业申请书的内容,并做好核查记录。
(5)审查组按照审查通则的要求讨论形成核查结论。核查结论必须客观、公正、真实,现场明确告知企业。观察员可就核查工作发表意见,但对核查结论无表决权。
(6)审查组负责填写核查报告等文书,并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填写改进表,限期由企业整改。
(7)由被核查企业独立填写核查工作廉洁信息反馈表,并寄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 抽样。
对现场核查合格企业,审查组应当场抽取封存发证检验样品。样品的抽样方法、数量等要求按审查通则和相关产品审查细则的规定进行。审查组对抽样的正确性、抽样单填写的准确性、样品封存的完好性负责。
6. 核查工作报告。
审查组在核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组织现场核查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核查报告和有关核查记录,汇报核查工作情况。
(三)发证检验。
检验用及备用样品应当在抽样后的7日内(保质期短的食品应及时送样)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送样人应对样品的完好性负责。
发证检验内容及要求如下:
1. 发证检验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实施。
2. 发证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要认真检查,对有破损、变质、封条不完整、抽样单填写不明确等情况的样品拒绝接收,并及时通知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 发证检验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程序,严格检验、审核、批准,严格三级签字,保证检验数据科学、公正、准确。发证检验机构要确保产品检验工作符合审查细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
4. 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应在15天内完成,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5. 发证检验备用样品除特殊情况的,要保存3个月以上,以备抽查复验。
6. 发证检验机构对检验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科学性、及时性负责。
7. 企业对发证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检验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上一级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5日内作出是否复检的书面答复。对符合复检条件的,应及时组织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
(四)材料审核。
申请受理部门负责汇总企业申请材料,对审查组提交的现场核查文书及抽样单、发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五)许可决定。
自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之日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6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此期限内。
1. 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受理核查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汇总表(附件5、附件6)、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其实施许可前抽查。
2. 对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
对现场核查或者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7)。
(六)证书发放。
对准予食品生产许可的,由省级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10日内向获证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及副本。
(七)公告。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食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八)扩项。
获证企业需要增加申请项目的,应当向原申请受理部门提出扩项申请,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规定组织核查和检验。
(九)名称变更。
获证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名称变更后20日内向原申请受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受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变更审查和材料上报,由原发证部门在10日内核批。
(十)重新核查和检验。
1.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的,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要求组织重新核查和检验。
2. 获证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化后20日内向原受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进行重新核查和检验。
(十一)许可延续。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申请受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具体程序按照企业申请生产许可程序办理。
(十二)报送信息。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2005年10月起,每月5日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上月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信息,包括准予、不予食品生产许可情况(包括发证和期满换证)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撤回、撤销、吊销、注销情况等。同时上报电子文本。报送信息的具体要求见附件8。
四、工作责任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一般食品的生产许可具体工作中,因主观故意或过失使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或因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认定事实错误、不当许可或错误许可等,对国家或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
(一)应当承担工作责任的行为。
1. 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期限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的。
2.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准予受理的。
3. 任意提高或降低核查标准,任意减少或增加核查程序的;出具虚假或不真实核查结论的。
4. 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或检验结果出现重大差错的。
5. 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申请人,造成不良影响的;泄露申请人的商业秘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阻碍申请人行使申诉、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6.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工作责任的其他行为。
(二)工作责任监管程序。
1. 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过自查、互查、抽查或对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报道的核查等途经,发现存在过错行为的,要严格追究工作责任。
2. 工作责任的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 追究工作机构的责任由其上一级机关或主管部门实施,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由其所在单位实施;追究领导干部的工作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4. 工作机构或个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其上一级机构提出申诉。
(三)追究工作责任形式。
1. 追究工作机构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停或取消食品生产许可证组织审查审批资格;
(4)暂停或取消食品质量安全检验资格;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行政赔偿的,依法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2. 追究工作人员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核查资格证书,暂停或取消执法、检验资格;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停职检查、责令辞职等;
(6)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行政赔偿的,依法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7)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所列工作责任追究方式,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3. 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因无法预见的客观因素导致过错的、行为人在其过错行为被监督检查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在过错行为发生后能主动纠正进行补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理。
4. 对不配合调查或者阻挠工作责任追究的、对举报控告申诉或者案件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1年内发生2次过错的、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因过错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从重处理。

附件:1.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示范文本)
2.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4.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5. 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情况汇总表
6. 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情况汇总表
7.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8. 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信息汇总表




附件1: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示范文本)

产品类别及申证单元 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
企业名称 全称(应与营业执照严格一致,盖章。不盖章、复印章无效)
住 所 (与营业执照上登记注册的住所一致)    
生产地点(具体生产地点的详细地址,有多个的要全部列出)  
邮政编码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件 (申请企业没有电子邮件的,可以不填)   
申请日期 ×××× 年 ×× 月 ××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填写说明
1. 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 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填写附件时如纸张不够,可自行附页。
3. 企业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4. 产品名称及其品种按照相应审查细则的规定填写。
5. 年总产值、销售额、缴税额、利润等经济指标均按上年度填写。
6. 申请书封面须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公章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7. 企业提交申请书时,应一式3份(公章复印无效),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不须办理代码证的除外)的复印件各3份;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3)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3份;
(4)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3份;
(5)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1份;
(6)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1份(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
(7)已获得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提供证书复印件3份;
  (8)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8. 本申请书用于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扩项申请、重新核查申请和期满换证申请。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应与营业执照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扩项申请、重新核查申请和期满换证申请时填写,首次申请时不需填写。填写时同时注明已取证产品类别
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及身份证号码 与营业执照登记内容一致 经济性质 与营业执照登记内容一致
营业执照编号 有效期内营业执照编号 卫生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内卫生许可证编号
企业代码 有效期内企业代码证编号 建厂时间 ××
企业总人数 ×× 专业技术人员数 ××
占地面积 ×× 米2 建筑面积 ×× 米2
固定资产(现值) ××万元 流动资金 ××万元
年产总值 ××万元 年销售额 ××万元
年缴税金额 ××万元 年利润 ××万元
主导产品名称 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 ……
是否取得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登记证(证书号) 否是,证号 是否通过HACCP体系认证、验证(证书号) 否是,证号
申报产品情况 产品名称及其品种 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牌半精炼油,××牌全精炼油
产品执行标准 (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执行标准
项目总投资 ×× 万元 (注册)商标 ××
批量投产时间 ×× 商标注册号 ××
年设计能力(吨) 申证产品生产线设计能力 年实际产量(吨) 申证产品上年度产量
生产值 申证产品上年度产值 万元 年销售额 申证产品上年度销售额万元
年缴税额 ×× 万元 年利润 ×× 万元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申请意见同意/不同意, 年 月 日(印章) 核查结论    合格(A级)、合格(B级)、合格(C级)或者不合格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市(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意见同意/不同意。年 月 日(印章)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意见同意/不同意。年 月 日(印章)
企业(集团公司、经济联合体)组织结构
企业组织结构概述 (应采用组织机构图描述,并配以相应文字简述企业领导层、质量管理部门、生产部门、营销部门、采购部门等企业内部组织之间的关系。非独立法人的,应说明与所在母体组织之间的关系。)
序号 分公司、生产厂点名称 营业执照所在地 生产场所所在地
1 ×× ×× ××
2 ×× ×× ××








企业主要负责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一览表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称 文化程度 专业
123 王××李××张×× ************************************ 男男女 394336 总经理销售经理质检主任 工程师无工程师 大学大专大专 食品工程市场营销化学分析







附件2: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 )  补告字[ ]第 号


你(单位)申请的    ,所提供(出示)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请作如下补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需咨询,请与 联系,电话 。


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告知书在收到申请5日内使用。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存档。(正式使用文书时不显示说明)
附件3: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 ) 受字[ ]第 号

              :
你(单位)提出的            申请和所提供(出示)的材料,符合该项目申请条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附:《申报材料登记表》

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说明:申请人5日内未获其他文书,即应理解申请被受理。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存档。(正式使用说明不显示)
附件4: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 ) 未受字[ ]第 号

              :
你(单位)申请的         ,经审查,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满1年、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不满3年),应当向 提出申请。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决定不予以受理。



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决定书即时或5日内作出。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使用时,根据情况作出选择;只有“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情况,才填写“应当向  提出申请”。(正式使用说明不显示)






附件7: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未许字[ ]第 号
              :
企(事)业代码(身份证)号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电话
你(单位)申请________________,经审查,不符合该许可项目规定要求,决定 。
理由:
            。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_______或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决定书为复议、诉讼的依据,应慎重填写。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正式使用说明不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