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贯彻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办发〔2002〕16号
各寿险公司:
2001年12月6日《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01]6号)颁布后,保监会召集各家寿险公司在北京举行座谈会,布置如何贯彻落实第6号令。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的行为代表保险公司的行为,代理人在销售新型产品过程中出现的误导,保险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各寿险公司必须将保监会第6号令及2001年第31号和32号公告传达到每一个销售基层单位和每一个销售新型产品的销售人员(含代理人)。
3、各寿险公司必须加强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的管理,加强对公司内部培训师资队伍的管理。
4、保监会各派出机构将在2002年3-6月份对各寿险公司的新型产品信息披露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各保险公司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5、各寿险公司应建立并上报投拆咨询及查处制度,并自2002年3月起每月将公司咨询投拆的情况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二OO二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音像出版单位不得出版图书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音像出版单位不得出版图书的通知
((91)新出图字第1398号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近接陕西省新闻出版局《关于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图书问题的请示》(陕新出图字〔1991〕第23号)。这是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其他地方亦有反映。现通知如下:
1、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65号文“除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违者属非法出版活动”的规定,音像单位不准出版任何公开发行的图书。如确有必要出版内部使用的非营利性的资料,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核准并发给准印证,方可印制,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通过各种渠道在社会上出售,违者视为非法出版活动。准印证的发放要从严控制,对以内部使用为理由,以营利为目的的内部资料的印制要加以制止,不听劝阻者给予经济处罚。经批准内部使用的资料流入市场者,对出版、发行单位都要给予经济处罚。
2、经批准重新登记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教学用的录像带、录音带、幻灯片,需要将文字解说和图片印成图书,随带、片发行的,应将书稿交由专业对口的图书出版社正式出版。科学和工程技术类(不含科普读物和生活用书)的录像带、录音带、幻灯片,需要随带(片)配发的图书,可按有关规定同有关的专业出版社协作出版,交由图书出版社终审终校,保证图书质量,交新华书店发行或由图书出版社自办发行。文艺带及幻灯片,如需随带(片)配书,一律不准协作出版。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对音像等非图书出版单位印制图书和内部资料的情况进行检查,凡正在进行中而与本通知不相符的,应立即停止;今后如有违反,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