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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加强对检察机关易出现违法违纪环节的监督/王艳芬

时间:2024-07-22 15:43: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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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工作的基本内容,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基本形式,也是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最为关注的一点。如果这个权力失去监督而被滥用,就会损害法律的尊严,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从实际情况看,检察队伍中的腐败现象和违法违纪问题,多数发生在执法办案环节。因此,纪检监察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的专司监督的职能部门,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不仅很必要,而且非常迫切。强化内部监督的重点又在于加强对检察权行使过程中易发生违法违纪环节的监督。
  一、重点部位和环节
  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活动,贯彻于刑事诉讼的全部环节,其工作分别由反贪、反渎、侦监、公诉、控申、监所等部门承担。由于这些一线办案部门直接面对当事人,直接与案件接触,直接行使检察权,因而是易发生违法违纪的重点部位。检察官办理案件中,在收集证据环节、采取和变更强制措施环节、初查、侦查环节、搜查、扣押物品环节、不批准逮捕环节、审查起诉中的两个重点环节(即:对公诉案件从轻、减轻情节的认定和对犯罪事实取舍环节;不起诉环节)容易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二、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不足
  (1)从监督的部门来看,重对侦查部门的监督,轻对其他部门的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10月22日发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强调侦查(自侦)部门受举报中心、审查逮捕(侦查监督或简称侦监)、审查起诉(公诉)以及控告申诉等部门的监督制约,却没有规定侦查部门对其他部门实施监督的有效途径。在实践中,如果自侦部门对侦监、公诉部门作出的审查决定有异议,可以书面提出复议要求,相关部门收到复议意见书后,应当及时作出复议决定。但是,这种复议程序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缺乏制度保障,实际上流于形式,形同虚设。
  (2)从监督的内容来看,重对不立案的监督,轻对立案的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之规定,控告人对于检察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刑事诉讼规则》第134条第1、2款也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十五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以内申请复议。”“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第379条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者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由此可见,上述规定重点是针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的监督,却忽略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立案的监督。
  同时,上述有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的规定,也存在着不尽合理之处。其一,申请复议的主体有限。申请复议的主体仅限于由控告人而不包括举报人。事实上,就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而言,绝大部分是没有被害人控告而是由举报人举报的,因举报人无申请复议权会使大量案件处于缺乏监督的真空状态。其二,监督的措施不力。审查逮捕部门或者审查起诉部门发现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只有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而不能直接通知其立案。其三,可行性不强。侦查部门没有移送未立案线索材料备查的义务,审查逮捕部门或者审查起诉部门难以发现是否应当立案侦查,缺乏可操作性。
  (3)从监督的方式来看,重静态监督,轻动态监督。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内部监督,主要是根据办案流程在侦查、批捕、起诉三个环节中逐步进行的。其中,侦监部门主要是通过对自侦部门报请批捕的材料进行审查,公诉部门也主要是通过对自侦部门移送起诉的材料进行审查。这种审查实质上是对以前阶段案件处理结果进行的静态监督,没有提前介入到案件处理过程中进行动态监督,对某些环节监督不力。
  (4)从监督的过程来看,重事后监督,轻事中监督。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内部监督,在实践中主要是通过定期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核实对办案人员的举报、查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追究错案责任等方式进行事后监督,对办案过程中有无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行为,难以及时尽早发现并予以纠正。
(5)从监督的对象来看,重案件监督,轻办案人员监督。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内部监督,更多的是为了防止错案发生,而对办案人员的监督制约却相对较少。同时,也存在对一般干部监督多,对领导干部监督少的现象,加之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以地方领导为主,对检察机关管理层的监督制约相对薄弱。
三、加强对重点部位及环节进行监督的对策
检察机关执法工作是一个动态的系列过程。从接案、受案、初查、审查到结案归档,每个环节都需要依照法律、依照规定进行,因此,每个环节都应该受到有效的内部监督,以防止权力的滥用。
(1)通过对检察权的科学划分和合理配置,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我们要充分利用好现有的权力制约监督制度和工作机制,如检察官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把关的三级程序控制机制、检察委员会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不服检察机关决定申诉复查制度等,以权力制衡权力。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狠抓制度落实。我们一方面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不断健全完善从案件初查、立案、逮捕、起诉的各个办案阶段,从讯问、调查、搜查、扣押物证等办案环节科学的、完备的、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另一方面要加大制度执行力度。实践证明,我们现行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入所前谈话制度、自侦案件跟踪回访制度等,是较为有效的监督制度,我们要严格执行,不断放大其监督效应,有效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
(3)深入办案环节,加强执法活动内部监督。结合具体工作实际,我们要突出加强以下监督工作:一要加强案件跟踪监督。实行案件跟踪监督是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方式之一,案件跟踪监督的方法应多种多样,范围要广,方式要多,如重点案件全程监督、重要环节现场监督、重要案件向上级检察院备案监督等。二要依靠监控设备进行监督。确保讯问全过程处于“电子眼”的监控之下,防止刑讯逼供、变相体罚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4) 深化检务公开促进内外监督的良性互动。建立内外监督有效转换机制,使外部监督与内部自律能够及时地衔接,使外部监督的批评和建议能及时启动内部的调查和处理。实行检务公开,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把检察工作的依据、程序和检务处理结果公开,让社会各界参与到检察事务中来,可以让广大人民群众更及时地发现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而监督和帮助我们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提高公正执法的水平。在检务公开过程中,要抓住重点部门和关键环节,增强针对性。要突出抓好侦查监督、公诉、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检察等部门检务公开的落实。把易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易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执法办案环节,作为检务公开的重点。
(5)拓宽外部监督渠道。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的监督。严格执行《监督法》规定的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各项工作制度;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各界监督,把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依法向人大汇报工作,认真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高度负责地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不断取得实效。主动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对于政协委员关于检察工作的提案和建议,严肃认真地对待和回复。继续深化“检务公开”,诚恳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舆论监督,确保公正行使检察权。
综上所述,由于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集侦查权、批捕权和起诉权于一身,极可能形成因权利缺乏制约而被滥用的现象。改革和完善我国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科学设置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管理机制和制约机制,特别是强化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以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保证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提高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能力,最终更加有效地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景县人民检察院 纪检组 监察室 王艳芬

关于机关学校厂矿企事业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若干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机关学校厂矿企事业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若干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1年5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为维护机关、学校、厂矿、企事业内部的工作、生产和教学科研秩序,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减少或杜绝事故、案件的发生,保卫四化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认真贯彻“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管理从严,保障安全”的方针,加强内部安全保卫,整顿好内部治安秩序,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岗位责任制和治安管理制度。教育干部、职工、学生自觉遵守,严格执行,并作为考核、评奖、评选先进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三条 加强安全保卫机构建设,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保卫处、科,或配备专(兼)职保卫干部。各单位要按职工总数千分之三的比例配齐保卫干部,情况特殊的单位,可高于这个比例。要为保卫部门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他们专司其责;保卫处、科要切实负责本单位的安全保卫
工作。
要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委员会和治保小组,协助公安保卫机关发动组织群众进行防特、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四防”工作,维护治安秩序。
第四条 加强对干部、职工和学生的法制教育,认真做好违法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要利用各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遵纪守法教育、社会主义公德教育、理想前途教育和纪律作风教育。对有违法行为和失足的人员,要建立帮教组织,落实帮教措施,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转化工作,促使
他们逐步向好的方面转化。
第五条 加强对现金、票证的保管。存放现金、票证的保险箱、柜,要采取技术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规定》,财务部门的领导要实施监督,经常检查。
第六条 严格物资仓库和贵重器材的管理。管理人员要严守岗位,严格领用、借用、交接手续。加强仓库防护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七条 民兵武器弹药由武装部门集中保管,专人负责。武器、弹药应登记造册,分室存放。武器弹药库要配置必要的安全设施。要严格武器、弹药使用手续,不准外借,不准转让、赠送。发现武器、弹药短少,应立即报告、查处。
第八条 认真执行消防监督条例,加强安全防火工作,开展安全防火教育,经常检查火源、电源,消除隐患,堵塞漏洞。
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必须实行专库保管,专人负责,保证绝对安全。
第九条 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管理。机动车辆要一律在车库或指定区域停放,出入要接受门卫查问,载物出门一律凭有关部门证明。
各单位要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管理教育。驾驶人员要管好车辆,认真遵守交通规则。
第十条 俱乐部、集体宿舍、招待所、浴室等场所,要固定专人管理,并分别制定安全公约或制度,共同遵守。对重点、要害部位,要专人负责,勤加检查,严密保卫保密制度,落实保卫措施。
第十一条 加强门卫管理和值班巡逻。门卫值班巡逻人员必须适应本职工作,严守岗位。发现异常,要及时查报;发现犯罪分子,要奋力擒拿,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教育干部、职工严守国家机密,确保国家机密的安全。发现失密、泄密事件,要及时追查处理。
第十三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积极维护内部治安秩序的;抓获现行犯罪分子或为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发现事故隐患,积极提请整改,发生事故,奋力抢救,发现险情,及时妥善处理的个人,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治安秩序井然,无事故、无案件的单位及其领导者,给予表
扬和奖励,并可作为评选先进的条件。
对违犯治安管理制度,经教育不改的;因工作失职,使国家财产和公共设施遭受损失的;起哄闹事,扰乱内部治安秩序,不听劝阻的;因丧失警惕,不负责任而发生案件或造成事故的;发生案件、事故故意隐瞒的单位领导者,视情节轻重,态度好坏,予以教育处理或行政纪律处分,情
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因违犯治安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国家财务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违犯者酌情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本系统、本行业具体情况,制定安全保卫工作的具体规定。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81年5月7日
给“黑名单”上的行贿人诉权

  杨涛


记者从宁波市检察院获悉,宁波市行贿人资料库的人数已达200多人,情节严重恶劣、被列入黑名单的行贿人,将成为检察机关打击的重点对象。据了解,全市性的行贿人资料库已经于2003年6月建成,到目前为止,库内行贿人数已增至200多人,主要为建筑、医药等领域有行贿记录的行贿人。入选黑名单者将收到检察机关的书面通知,也可以申诉复议或听证。其中,已被列入黑名单的浙江某建筑集团公司宁波分公司等二家建筑企业向检察机关提出了复议申请。(《现代金报》8月21日)
上行贿人黑名单的自然不是一件好事情,而且还可能给他们在法律上、经济上及其他社会活动中带来相当不利的后果。这些公民和法人今后在一定时期在从事经济活动中,比如进行各种工程投标中就会被限制准入的资格,从而因此丧失本应当获取的经济利益。可以说,上行贿人黑名单是剥夺公民和法人权利的一种法律措施。当然,检察机关在行使这一权力时,也完全有可能因为种种主客观因素致使权力行使不当从而对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侵害。
按照有权利就有救济的法理,公民和法人对于检察机关不当行使权力错误地将他们列入行贿人黑名单从而造成自身权利被侵害的行为,当然有权要求救济。我们注意到宁波市检察机关在建立行贿人资料库的同时,也做到了对当事人公开,书面通知入选黑名单者,并且还允许入选黑名单者申诉复议或要求听证,从最大程度上去实现公正,这是值得可取的。但是,笔者认为,这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无论申诉复议或要求 听证,最终的处理者还是作出先前决定的检察机关,这就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当事人对于结果的公正的怀疑。
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对于检察机关这种建立行贿人黑名单的行为,公民和法人无法提起相关诉讼。首先,检察机关是公权力机关,其建立行贿人黑名单的行为是在行使公权,这时对公民和法人作出的决定,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行为,不能提起民事诉讼。其次,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其建立行贿人黑名单的行为也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而,也无法提起行政诉讼。
因而,笔者建议,我们在建立行贿人资料库同时,相关对于入选黑名单者权利被侵害进行救济的完善的配套措施也应当建立,把检察机关行使建立行贿人资料库的权力时侵害公民、法人权利的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当中。入选黑名单者不仅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复议或要求听证,而且对于复议后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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