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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检察文化建设/杨素珍

时间:2024-07-09 14:35: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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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基层检察文化建设

             景县人民检察院 杨素珍

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建设不断发展的重要源泉。建设先进检察文化,成为现阶段各检察机关的共识,基层检察机关是检察文化建设的主要载体。近年来,各基层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中提出的将基层检察文化建设作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主要内容,基层检察文化建设在摸索实践中进行的如火如荼,但出现的一些问题不容忽视,笔者就如何做好基层检察文化建设作一初步论述。
一、当前基层检察文化建设现状及问题
检察文化是一种新型的管理思想和法律文化,是检察机关在长期的执法活动中逐步形成的。检察文化建设越来越受到检察机关的重视,不断的在实践中摸索前进。但是由于地域、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文化建设尚存在一些问题。
(一)认识不深,重视不够。检察文化是一种文化,一项实践,但是基层检察机关更多的是把其作为上级院下派的任务来完成,认为这只是上级院的一种形式要求,并未真正的理解检察文化的价值,对检察文化的研究不够重视,认为其只是形象工程,做好政治工作和业务工作,不出差错就好,从而导致基层院在检察文化探索中的投入的人力、物力、精力远远不够。
(二)照抄照搬,特色不明。检察文化虽有共性,但是由于不同地区的文化、历史、民俗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检察文化建设的内容和形式也应有所不同。很多基层院更多的是根据上级院的具体建设措施和方案进行检察文化建设,或者是盲目模仿其他地方的做法、经验和形式,未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致使措施不当,流于表面,趋于一般化。应结合基层院实际情况和当地特点,建设有特色的建设文化,这样才能使检察文化具有活力,从而创造以人为本的氛围,激发干警潜力,提升检察队伍综合素质水平。
(三)重名轻实,忽视内涵。在检察文化建设中,精神文化是检察文化的内在本质。但在现实中,很多基层检察机关在检察文化建设中将检察宣传环节作为工作重点,却很少有人能真正理解其真正内涵。实际上,宣传只是检察文化实现其价值的途径,宣传为检察文化服务,精神文化才是检察文化的内在本质,不能一味的只强调发展机关环境和娱乐文化,不能只是通过搞点球赛和文艺汇演,走走形式,之后写点宣传报道就草草了事。我们应该通过这些载体真正从检察机关的职责使命、干警的职业发展,人的综合素质提高上去思考检察文化,来实现检察文化的目的和意义。
(四)定位不清,效果缓慢。检察文化建设的目的就是坚定检察人员的职业信仰,弘扬检察职业精神,提高检察职业素质,规范检察职业行为,提升检察职业形象。但是当前,虽然检察文化建设的热潮一浪高过一浪,但是大部分人们对检察文化建设的理解仅限于三点:一是思想政治学习,二是检察文体活动开展,三是检察业务学习。由此可见,对检察文化的内涵认识尚不够全面,过于片面,不深入,致使可能过多的采用了一些流于表面的形式,忽视检察文化真正的意义并未在实际中得到体现,没有跟的上面对日益发展的社会和公众的需要。
二、基层检察文化建设的措施与建议
(一)强化“检察官”身份的认同感。在政治和业务工作会议、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五院”建设活动以及日常思想引导过程中,要始终强调对“检察官”的身份认同感。在工作和业务生活中要始终引导并不断强化对“人民检察官”的身份意识和责任意识,并在此基础上推动检察干警队伍廉政建设,树立恪尽职守、一心为民、清正廉洁的职业价值和职业形象。
(二)打造职业化的工作作风。通过整肃办公会议、检察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强各项工作规范的建设,通过建立健全目标管理、绩效管理、基础管理、流程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制度体系,逐步改变散漫作风,力求“有令必行、令行禁止”,确保检察干警不折不扣的落实工作部署,调动干警的主观能动性高质量完成交办任务,在执行工作中体现检察干警的职业化。
(三)坚持“文化陶冶”的工作氛围。要结合本单位文化底蕴和当地文化资源,运用多种形式的手段和丰富多彩的活动促进文化建设,将文化建设从单向灌输转为互动交流,从“自娱自乐”转向全面开放,从而增强干警队伍凝聚力。在办公场所宣传法治文化,组织干警用身边人、身边事、自己的语言设计制作“文化橱窗”,“文化墙”,反映检察工作理念、廉政勤政要求;搜集、整理检察历史资料,建立检察博物馆、荣誉室、院史室等,展示检察文化的深厚底蕴;提炼出每项工作的理念要求,将检察文化建设化虚为实。
(四)坚持人性化管理工作理念。在选用干部、调整岗位、考核奖励等过程中,坚持因人而异、以能选材,营造“人人受重视、个个被尊重”的氛围,着力把个人职业发展与司法进步紧密联系在一起,把建设检察核心价值方向与实现自我价值愿望统一起来,增强队伍与检察院“同呼吸、共命运”的决心。着力打造一个有利于各种人才成长的内部机制,推行“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让更多的人才源源不断的脱颖而出,让干警的自主、自立、自治能力和自我价值得到充分发挥,不断激发干警特别是年轻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厅关于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厅关于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财政厅《关于报请批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
国家每年分配给我区的发展资金,数额较大,连续性长,这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我区老、少、边、山、穷地区人民的关怀。各有关县、自治县要把发展资金的管理工作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以促进本地区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尽快地
改变经济落后面貌。

关于报请批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报告
为了进一步管好用好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充分发挥其使用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根据国家财政部(83)财预字第149号文《关于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
展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地、县(市)、自治县贯彻执行。
附:《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经济效益,加快老、少、边、山、穷地区建设的步伐,改变落后面貌,根据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发展资金是国家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用于帮助老、少、边、山、穷地区发展生产,改善和提高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计划地改变这些地区的经济面貌。发展资金采取集中使用,分期分批安排的原则,重点扶持最贫困的地方,不按地区平均分配,也不按部门划分使用比
例。
第二条 接受发展资金的地区,要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原则,依靠党的政策,依靠当地人民的力量,奋发图强,治穷致富。要教育干部十分重视和珍惜这项国家扶持的资金,对资金使用效果好的,要进行表彰,并及时推广经验;对无故积压或使用不当,造成资金浪费损
失的,各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要追究资金使用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并采取减少支援或停止支援的措施。
第三条 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林业、畜牧业、农业、渔渔业等种养方面的生产建设和直接为农村生产发展创造条件的公共设施,如小水利、小电站、道路桥梁、农副产品加工等。对于有条件又迫切需要,确有效益的科技、教育、卫生等事业以及乡镇企业的建设,也可适当补助或有重点地
投资。
第四条 重点乡的发展资金支援对象,应首先考虑那些具备基本生产条件、通过国家扶持能较快地改变面貌的困难户。对不能有效使用发展资金的困难户应通过社会救济或其他扶贫形式予以帮助。对那些从事科学种养、加工、繁殖良种等专业户和重点户需要的资金,主要靠自筹,不足
部分可向银行申请贷款解决。
第五条 发展资金的分配,要照顾到年度之间的连续性。受援的地区、要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在进行调查和经过技术经济论证的基础上,制订三年或者更长一些时间内改变经济面貌的全面规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制订规划要贯彻“以短养长、长短结合”的方针,
有利于农业生产结构的合理调整,有利于扩大商品生产,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使用发展资金安排的生产建设项目,要根据本地的资源优势,人力、物力、财力的可能,实事求是地确定。对那些投资少、见效快、效益高,有利于带动本地区经济发展,有利于改善群众生活、提高群众收入水平的生产建设项目,要优等安排。
第六条 发展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不得用于提高各种开支标准和福利补助,不得用于弥补企业亏损,不得用于县、乡机关修建楼、堂、馆、所和城镇建设,不得用于弥补预算支出缺口,不得用于大中型基本建设投资,不得作为困难户“生活补助”,也不得用于
支付银行利息。
第七条 发展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采取上下结合的办法制定。受援县要根据自治区分配的指标和本县的发展规定,提出当年发展资金的控制总额和使用方向,下达所属受援的乡(镇)和单位,由这些乡(镇)和单位制订资金的使用计划(包括生产建设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数额、投
产时间、经济效益等),报经县发展资金管理机构审定后,再汇编出本县的发展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第八条 发展资金的分配指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财政厅内)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决定下达,各有关县、自治县的年度发展资金使用计划,不得超过自治区分配的指标,由地区行署负责审批后执行。地区行署批准的各县、自
治县资金使用计划,由地区汇总(分县)分别报送自治区老少边山穷地区建设办公室和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发展资金可以同其他方面的资金结合安排使用,但要按照不同的资金渠道分别管理,分别编造计划、决算,分别统计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九条 发展资金的发放,采取无息有偿和无偿两种形式,以有偿支援为主。凡受援的单位和户,有经济收益的项目,不论得益周期长短,原则上均应采取无息有偿的形式扶持,偿还期一般为一至五年;对由国家举办的无直接经济收益的项目,可实行无偿支援。
发展资金不论采取哪种形式发放,都要经过群众民主评定,领导审批,并订立经济合同或承包合同,建立健全经济效果的检查验收制度。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支援项目的数量和质量要求;完成的时间和经济效益;拨款的时间和还款的期限;双方负责人的责任和权利等。如有违反
合同的,有关部门要邻里帮助纠正,或停止支援,追回资金,或按一般农贷利率,计收其“占用费”。不签订合同者,不予发放发展资金。
合同的附本要分送同级财政、银行,凭以监督付款。
第十条 发展资金的发放和收回工作,按以下办法:自治区分配下达给各有关县、自治县的资金,作为专款追加到县财政局,用于科学、文教卫生等事业开支的由县财政拨付;用于基建工程性质的资金,由县财政按用款进度拨给建设银行设立专户监督支付(农业银行不收取手续费)。

发展资金有偿部分的发放和收回工作,可由农业银行办理,也可由县财政办理,请各有关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由农业银行办理的有偿发展资金,农业银行用“405”科目设立专户,收、付分设总帐核算,发放时,向借款人收取百分之一的工本费,建立分户帐管理
;收回时,收取受益者百分之一点五的手续费。自财政部门办理的有偿发展资金,农业银行亦用“405”科目设专户监督支付。
第十一条 发展资金不列入地方财政支出包干基数,每年由自治区财政厅专项拨款。发展资金当年使用不完的,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有偿支援项目到期收回的资金,由受援的乡(镇)按照规定的使用原则继续周转使用。各有关县、自治县可以制定一个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受援地区在安排发展资金使用计划时,要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银行参加,批准执行的发展资金使用计划,要抄送当地财政部门和有关银行据以监督拨款。
第十三条 发展资金的使用单位,要按时编会计报表、年度决算,经有关银行审查签证后,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要按委汇编发展资金使用情况报表(第一季度免报),上报地区行署财政局和发展资金管理机构,经地区行署财政局审核、汇总(分县)后,分别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和老少
边山贫地区建设办公室。各级财政部门在编造财政总决算时,要将发展资金的决算和经济效果等单独列表,汇总上报,不报送报表的自治区停止拨款。
有偿支援项目到期收回的资金(包括委托银行收回的部分),当地财政部门要单独设帐,按期结算,逐级上报。
第十四条 为了管好发展资金,各受援地区必须加强领导,并进一步健全有财政部门参加的管理发展资金的办事机构。县和重点乡(镇)要有一至二人专管此项工作。由于发展资金的数额较大,连续性长,要求对所配设的专职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 各级发展资金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对发展资金的使用,要加强监督检查。如有挪用违犯财经纪律的,要严肃处理。对贪污、盗窃发展资金的,要依法惩处。



1985年5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王国政府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政府 希腊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王国政府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2年6月5日 生效日期1972年6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王国政府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自一九七二年六月五日起,互相承认并建立外交关系,在六个月内互派大使。
  希腊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
  中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希腊政府注意到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
  中、希两国政府商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在各自首都为对方的建馆及其执行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尔巴尼亚      希腊王国驻阿尔巴尼亚人民
   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刘 振 华           德尼斯·卡拉亚尼斯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二年六月五日于地拉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