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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

时间:2024-05-25 17:32: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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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和加强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的建设和管理,推动康复医学的发展,我部对《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卫医发〔1996〕13号)进行了修订,形成《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综合医院要根据《指南》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康复医学科的建设和管理,规范服务,逐步提高康复医疗服务水平。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和管理,提高综合医院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康复医疗服务需求,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是对综合医院设置康复医学科和开展康复医疗服务的基本要求。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应当按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是在康复医学理论指导下,应用功能评定和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心理康复、传统康复治疗、康复工程等康复医学诊断和治疗技术,为患者提供全面、系统的康复医学专业诊疗服务的临床科室。

第四条 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综合医院应当按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标准》独立设置科室开展康复医疗服务,科室名称统一为康复医学科。鼓励有条件的综合医院开展心理康复咨询工作。

第五条 综合医院应当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诊疗场所、专业人员、设备设施以及相应的工作制度,以保障康复医疗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条 综合医院应当根据医院级别和功能提供康复医疗服务,以疾病、损伤的急性期临床康复为重点,与其他临床科室建立密切协作的团队工作模式,选派康复医师和治疗师深入其他临床科室,提供早期、专业的康复医疗服务,提高患者整体治疗效果,为患者转入专业康复机构或回归社区、家庭作好准备。

第七条 综合医院应当与专业康复机构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双向转诊关系,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使患者在疾病的各个阶段均能得到适宜的康复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

第八条 综合医院应当采取适宜技术开展以下康复诊疗活动:

一、疾病诊断与康复评定:包括伤病诊断,肢体运动功能评定、活动和参与能力评定、生存质量评定、运动及步态分析、平衡测试、作业分析评定、言语及吞咽功能评定、心肺功能评定、心理测验、认知感知觉评定、肌电图与临床神经电生理学检查等。

二、临床治疗:针对功能障碍以及其他临床问题,由康复医师实施的医疗技术和药物治疗等。

三、康复治疗:在康复医师组织下,由康复治疗师、康复护士、康复工程等专业人员实施的康复专业技术服务。包括:

(一)物理治疗(含运动治疗和物理因子治疗);

(二)作业治疗 ;

(三)言语吞咽治疗 ;

(四)认知治疗;

(五)传统康复治疗 ;

(六)康复工程;

(七)心理治疗。

第九条 综合医院应当鼓励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开展康复服务。

第十条 综合医院应当根据本指南要求切实加强对康复医学科的管理,不断提高康复医疗服务能力,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满足患者康复医疗服务需求。

第十一条 综合医院应当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诊疗护理指南、常规,建立、健全康复医疗服务工作制度,制定康复医疗质量控制标准,并认真有效地组织实施,持续改进康复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综合医院应当保证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层次、结构合理,岗位责任分工明确,团队协作特征鲜明,服务流程科学、规范,病历书写符合要求,信息资料保存完整。

第十三条 综合医院应当科学制订康复医学人才培养目标以及岗位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康复医学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

第十四条 综合医院应当重视和加强住院患者的医疗安全管理,有效控制医院感染和预防并发症,防止发生二次残疾。

第十五条 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就医环境应当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便利、舒适、整洁、温馨。门诊、病区及相关公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无障碍设计规定的相关标准,医务人员应当善于了解和体察患者心理,服务热情、礼貌、耐心、细致。

第十六条 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诊疗活动应当达到以下

指标:

(一)康复治疗有效率≥90%;

(二)年技术差错率≤1%;

(三)病历和诊疗记录书写合格率≥90%;

(四)住院患者康复功能评定率>98%;

(五)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的平均住院日不超过30天,二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的平均住院日不超过40天。
第十七条 综合医院应当保证各类康复设备维护良好,每3个月检查1次,并有相关记录,设备完好率>90%。

第十八条 综合医院应当提供统一、规范的康复医疗服务,康复医学专业人员和康复医疗专业设备应当由康复医学科归口管理,避免资源浪费,保证康复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第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置省级康复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对辖区内康复医学科设置和康复医疗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质量控制。综合医院应当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康复医疗质控中心开展的检查和质控工作。

第二十条 本指南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卫医发〔1996〕13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在城市建设中分散插建楼房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在城市建设中分散插建楼房的规定
市政府令[1991]第21号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 实施《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 统一城市规划建设, 制止分散插建楼房,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三环路以内地区和与保护古都风貌有关地区。
第三条 旧城区内各项建筑改建, 必须与危旧房屋改造相结合, 统一规划, 统一计划, 分批划定改建区, 实行成街成片的改建。同一期成片改建工程的用地面积, 一般不得小于四公顷; 在毗邻已有数幢楼房的地区进行房屋改建, 改建后必须形成四公顷以上的完整楼房区, 方可建设。禁
止零星分散改建、扩建。
第四条 在已按规划建成的完整楼房区, 禁止插建楼房, 并严格控制添建其它房屋。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可以新建、改建文化教育、生活服务设施用房的, 其新建房屋的高度, 一般不得超过六米。
第五条 在现有单位院内进行工程建设, 必须按批准的总体规划方案实施, 不得擅自改变方案; 没有总体规划方案, 不得申报项目。
经鉴定有保护价值的四合院、旧王府、园林宅邸、庵观寺院以及其它庙宇, 必须保持原有特点和风貌, 禁止在其院内插建楼房。
第六条 计划部门审批建设项目, 应当根据本规定从严审查, 一般不再批准分散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
第七条 凡不符合本规定要求, 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项目, 均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新建各类建筑必须遵循保护北京历史名城独特风貌和地区特点的原则, 精心设计、精心施工。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 以违章建设论处。
第九条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必须忠于职守, 依法办事。对执法不严, 越权审批, 造成不良后果的, 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1年8 月1 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1986年8 月1 日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在城区分散插建楼房的几项规定》同时废止。



1991年7月16日

关于印发2006年测绘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2006年测绘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测法字[200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现将《2006年测绘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本单位2006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并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测绘局

                                二○○六年七月五日





2006年测绘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2006年是启动《测绘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测绘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的第一年,切实做好2006年的测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于推进测绘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的全面实施,保障测绘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测绘系统“五五”普法规划所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制定本要点。

一、做好“四五”普法总结,启动“五五”普法工作

1、要按照全国测绘系统“四五”普法工作总结表彰暨经验交流大会的要求,总结“四五”普法的成绩和经验,做好本地区、本单位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工作。

2、要按照测绘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测绘工作实际,制定好“五五”普法规划或计划,确保测绘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的全面贯彻落实。

二、以点带面,抓好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

3、要做好对测绘系统领导干部、公务员的法制宣传教育,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党风廉政教育,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通用法律法规,全面提高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文明执法的能力。

4、要做好对测绘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对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规章的学习,增强其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能力。

三、组织专项活动,提高全社会测绘法制观念

5、要继续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办好“爱我中国——国家版图知识竞赛”,普及国家版图知识,增强全民国家版图意识。

6、要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使全社会了解掌握有关测绘成果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深刻认识测绘成果关系到国家安全的重要性。

7、要办好国家测绘局成立五十周年纪念活动和测绘成果成就展览等重点活动,充分展示测绘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的成果。

8、要组织好测绘法宣传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要形式多样、贴近生活,突出重点,大力营造测绘宣传声势。

9、要充分利用报纸、刊物、网络等宣传工具,开展测绘法制宣传教育。结合测绘管理工作特点,宣传测绘统一监督管理所取得的成绩、测绘法制建设取得的显著成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测绘工作所取得的成效,促进全社会了解测绘,支持测绘。

四、法制宣传与实践相结合,全面推进测绘法制建设工作

10、要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测绘系统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6-2010年)》中各项工作,提高测绘系统依法行政能力。

11、要加强测绘行政执法工作,推行测绘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测绘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进一步强化对测绘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

12、要大力开展测绘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完成好整顿和规范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市场秩序工作。

五、加强领导,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顺利进行

13、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议事日程,健全测绘普法宣传教育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明确职责,并进一步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人员的培训。

14、要落实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经费,为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确保各项普法活动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