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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河道堤防管理规定

时间:2024-06-29 03:46: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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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河道堤防管理规定

广东省东莞市人大常委会


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


《东莞市河道堤防管理规定》已由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1月12日通过修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月12日



东莞市河道堤防管理规定

(1987年9月26日东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12日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堤防的管理,确保安全度汛,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规划、国土、建设、交通、公安、环保、城管等与河道堤防管理有关的部门,应协助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河道堤防管理工作。

第三条 河道堤防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社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四条 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第五条 堤防两侧应留有护堤地。护堤地的划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13条东江堤防(指桥头围、福燕洲围、京西鳌围、东莞大围、五八围、山洲围、石龙围、挂影洲围、潢新围、滘联围、大洲围、金丰围、胜利围)、8条海堤(指沙田围、鱼立沙联围、四乡联围、长安围、虎门围、南北面围、浔洲围、大盛围)、寒溪河、东引运河及石马河的堤防,按以下标准划定其护堤地范围:

东江干流的堤防和捍卫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外坡指迎水坡,下同)堤脚算起每侧五十米,无内坡的,内侧护堤地范围为从外坡堤顶线算起向内侧六十米;

捍卫工业区或一万亩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三十米, 无内坡的,内侧护堤地范围为从外坡堤顶线算起向内侧四十米;

捍卫五千亩至一万亩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二十米,无内坡的,内侧护堤地范围为从外坡堤顶线算起向内侧三十米;

捍卫一千亩至五千亩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十米, 无内坡的,内侧护堤地范围为从外坡堤顶线算起向内侧二十米。

具体划界红线图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其他堤防的护堤地范围,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上述标准划定,具体方案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已划定护堤地范围的堤防,有关堤围管理单位应在护堤地范围的边界埋设永久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破坏所设界桩。

第七条 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包括兴建桥梁、码头、道路、涵闸、泵站及其他工程设施,埋设管道、缆线)的,应当符合河道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航道要求,保证行洪通畅,不得影响堤防安全、河势稳定。
第八条 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向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前,将建设方案报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工程施工应当接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当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九条 经批准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按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作业的,应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开采砂石土料的,应按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凡受堤围直接捍卫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交纳堤围防护费。具体征收标准和办法,按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设置阻碍行洪物体或围垦、种植阻碍行洪植物或擅自垦堤种植;
(二)堆放、倾倒垃圾、渣土、砖石、瓦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或阻碍行洪的物体;

(三)堆放、倾倒、掩埋或排放污染水体的物质;
(四)清洗装储过油类或有毒物的车辆、容器等污染水质的物品;
(五)其他危害堤防安全或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

第十三条 凡利用堤顶作公路的,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所用堤段的路面铺筑和养护、维修以及因提高防洪标准需要重新铺筑路面时所需的物资器材,均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或使用单位负责。修建跨越堤顶的道路,必须另行填筑坡道,不得挖低堤顶留下路缺。 

第十四条 在河道设置或扩大排污口,应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前应先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放污水的流量、水质应定期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转达污水排放的情况。
第十五条 为保证河道两岸堤防安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事、航道部门,根据堤防及其滩岸的具体情况,确定必须限制航速的河段,并由航道部门设立航速标志。凡已设立航速标志的河段,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驶。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妨碍河道堤防管理者,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擅自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工程设施,以及围垦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在河道、滩地上倾倒垃圾、渣土、砖石、瓦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进行清除,并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在河道、滩地上乱挖及乱堆土、砂、石料、煤炭等杂物,或在堤身及护堤地内取土、扒口、挖洞、钻井、葬坟、铲草皮、开沟,或在堤上行驶铁轮和重型车辆,以及擅自挖低堤顶通车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堤防及河道护岸工程损毁的,应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修复,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四)擅自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进行种植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进行清理,并视情节轻重,依照《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五)船舶在限制航速的河段超速行驶的,依照《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船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造成河道两岸堤防及护岸工程损毁者,应根据其损毁程度和应负的责任,令其部分或全部赔偿修复工程的费用和所造成的损失。
(六)盗窃、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及照明、观测设备和各种测量标志、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擅自启闭防洪防潮堤上涵闸闸门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依照《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河道堤防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市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招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招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扬府发〔2008〕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招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ОО八年元月二十二日

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招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招标行为,维护城市容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户外广告和标志收费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经营性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招标活动。
第三条 凡是用于拍卖、招标的户外广告泊位,必须符合市区户外广告规划。
第四条 户外广告泊位由市城管局实施统一管理。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招标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城管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下列范围的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由市城管局统一组织拍卖、招标:
(一)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场地上的户外广告泊位;
(二)公交站台、公用电话亭、出租车停靠站、邮政信箱、供配电箱、路灯杆、供电杆、阅报栏等公用设施所附属的广告泊位;
(三)行政事业单位所拥有场地上的户外广告泊位;
(四)社会团体、集体组织以及企业和个人所拥有的场地、设施上的户外广告泊位,需要出让,产权人委托的。
第六条 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招标,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市城管局根据城市市容管理和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广告设置提出的要求,可作为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招标的前置条件。其中,应安排不少于10%的广告位或广告发布时间用于发布公益广告。
第八条 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由市城管局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合法设立的拍卖企业实施。拍卖采用有底价现场公开竞标的形式。底价可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亦可由委托方根据市场参考价格确定。
第九条 参加竞买的对象为依法核准登记的具有相应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竞买人事前应递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由拍卖组织者审查资格。
第十条 经审查合格的竞买人应当持竞拍通知书到拍卖企业办理手续,交纳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竞拍活动。
第十一条 拍卖人应当依照拍卖法的规定,于拍卖日七日前向社会公开发布拍卖公告。
第十二条 拍卖成交后, 买受人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办理交款手续。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到政府行政办事服务中心依法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和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十三条 零星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可由市城管局委托合法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公开招标,参加投标的企业不得少于3家。
第十四条 通过拍卖、招标取得的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的须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等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广告设施的,市城管局可以提前终止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收回已拍卖的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使用期限未满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买受人取得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后,未办理行政许可或未按行政许可要求设置广告,经警告仍然不予改正的,由有权部门依法予以处置。
第十七条 公共场地上的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所得归政府所有;其他场地、设施上的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所得,由政府与场地、设施所有人按协议分成。
第十八条 政府部门取得的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所得,统一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收入主要用于户外广告管理、公益广告宣传等。公交站台的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所得用于公交场站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使用非拍卖招标的户外广告泊位,应当缴纳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其标准为:0.1 元 / 天•平方米。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冒充警察骗奸妇女如何定性?

【案情】:

王某冒充公安局刑警队长,以检查为由将某洗头房老板赵女哄到外面骗奸。后赵女与其丈夫说起王某的体貌特征,发现上当受骗,遂报警。王某承认自己冒充警察与赵女发生了性关系,但说赵女是自愿的,不是强奸。(4月13日《人民法院报》B4版刊登)

【争议】

对王某冒充警察骗奸妇女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正常活动,应以招摇撞骗罪论处。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行为,应以强奸罪论处。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与赵女发生性关系是她自愿的,且王某只冒充警察骗奸一次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评析】

笔者认为该案定招摇撞骗罪较妥当,理由如下:

首先,强奸罪的客观方面表现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犯罪行为中的其他手段,是指除暴力、胁迫手段以外,足以使妇女处于无法反抗或利用妇女不知反抗的状态进行的奸淫的一切手段。“欺骗”方法能否视为强奸罪客观方面的“其他手段”,应当具体分析。“欺骗”方法的关键要看这种欺骗手段有无使妇女对性关系的实际性质产生认识错误。如果使妇女产生了这种认识错误,而乘机奸淫的,应视为“其他手段”。如:使用欺骗方法,使妇女误以为性关系是治病、体检等所必需的方法,或利用诈术,冒充妇女丈夫而使妇女感到妻子有义务与之发生性关系,而乘机奸淫的,均应构成强奸罪,因为这种性行为也是以违背妇女真实意志为前提的。倘若这种欺骗方法并未使妇女对性关系的实际性质发生认识错误的,一般不应视为“其他手段”。因为这种情况下,妇女是完全可以而且也应当拒绝同行为人发生性关系的,她这所以没有拒绝,往往是自己另有所图,或对性生活态度不够严肃,因而她实际上并不反对这种行为。如“谈朋友”、“帮助办事”等,欺骗妇女,乘机奸淫的,不宜定为强奸罪。

其次,该案是否违背赵女意志有两个疑点:一是王某骗奸的理由是检查。赵女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无非有两种目的,1、赵女所开洗头房存在色情服务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惧怕检查;2、赵女想利用与王某发生性关系,达到以后能够更好的逃避检查。不管赵女的目的是哪种,赵女都是为了其自身的利益和王某发生性关系的。那么,王某冒充警察的行为并未使赵女对性关系的实际性质发生认识错误,可以说赵女的行为是自愿的。因为赵女完全可以拒绝王某的要求,但赵女为了达到逃避检查的目的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只不过是为了其他利益而放弃另外的权利。如:赵女误认为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后,王某会以警察身份保护其违法行为,或不与其发生性关系就会被查处等。假如王某以检查理由提出性要求遭到拒绝后奸淫赵女,则构成强奸罪,反之,则不构成。二是赵女报警的原因是王某不是警察,而不是王某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为什么在发现王某不是警察后才报警,而不是在发生性关系后立刻报警,就是因为赵某在发生性关系时,误认为王某能够帮助其逃避检查,而现在王某是冒充的警察,赵女当然认为自己上当受骗了,所以不能以赵女的报案来说明王某的行为违背了其意志。赵女与王某发生性关系之所以没有反抗,不是因为王某冒充的警察身份让其不敢反抗,而是因为赵女想利用王某的警察身份逃避检查,主要原因还是为了其他利益。

第三,王某在主观方面是否具有强奸的故意表现不明显。因为该案并没有发生其他的暴力、胁迫行为,对于王某当时的想法无法印证,不能以推定原则来确定王某的主观故意。招摇撞骗罪的主观恶性一般限制在“骗”的范围内,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强奸的故意,冒充司法人员,逼迫他人与之发生性关系,应以强奸罪论处。既然不能确定王某的强奸故意,就不能定强奸罪。而招摇撞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这里所说非法利益,不单指物质利益,也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例如玩弄异性就是其中之一。

综上,王某强奸的主观故意不明显,不能确定是否违背了赵女的意志,不宜按强奸罪论处。而王某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活动,以获得某种非法利益为目的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 彭行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