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襄阳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1 07:12: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0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襄阳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


襄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9号



  《襄阳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5月1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23日起施行。



市长 别必雄



2013年5月23日





襄阳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襄阳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确保市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治理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含襄州区,下同)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市建委负责本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申报、征收和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排水设施收费监理处按照市建委的要求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市物价局依照管理权限,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审核、拨付、监督管理及绩效考核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污水处理厂排放水质的监测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审计监督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协助代征单位进行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处理、输送城市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置污泥的相关设施及专门用于污水处理的专用河道、水库、湖泊等。
  城市排水管网是指汇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市物价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城市排水管网的成本、利润、税金以及单位、个人的承受能力制定,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权限审批。
当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不能满足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时,可以申请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第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征。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每日运转24小时的最大流量计算。建筑施工等临时抽排城市地下水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城市排水管网的,按照规定纳入计征范围。
  第七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建委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市排水设施收费监理处对代征情况实施监督。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单独核算,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排水设施收费监理处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征收。
  市水利局对申请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严格审核,从严控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批准;同时,应将审批情况及时向市建委进行通报。
  第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不得免缴。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可向市建委申请缓缴,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九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市建委应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2月底以前下达当年征收年度计划。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代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年度征收计划,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每年的实际售水量合理确定,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与其实际售水量同比例足额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市排水设施收费监理处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年度征收计划,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自备水源每年实际用水量合理确定,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市排水设施收费监理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和规定,足额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十条 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实际征收总额4%的比例支付代征手续费,用于代征单位代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发生的有关费用。
  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对上一年度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根据征收计划完成情况对代征单位予以奖惩。具体奖惩办法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纳入市级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城市排水管网的建设、运行、维护,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市建委应在本部门官方网站或相关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水处理费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市建委和市物价局,根据市环保局和市排水设施收费监理处提供的水质排放监测报告和污水处理量,以及市物价局核定的污水处理运营费用,按规定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企业支付城市污水处理费用。
  第十三条 经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的污水,未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不得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企业拨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并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用不足以维护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经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五条 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代征单位应及时将拒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市建委,由市建委按照《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擅自改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由市物价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二)擅自批准减缴、免缴、缓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市建委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场服务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场服务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场服务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请迅速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求各地集贸市场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严格将收取的摊位费和管理费分别立帐、单独核算。
二、除《通知》第2条中提到的新办市场外,对那些在原址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市场以及经济不发达、市场建设资金缺口较大地区的市场,亦应积极与当地税务部门协商,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照顾。某些地区执行《通知》中确有困难的,希迅速将情况报我局市场管理司,我局将统一
与国家税务局联系,以求协商解决。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场服务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扶持工商部门兴办市场,1987年原财政部税务总局曾以(87)财税营字第064号文件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提供服务,如出租摊位、设施、小件寄存等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这一优惠政策对促进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鉴于经过几年来的发展,
市场建设已具备一定规模,有一定能力承担纳税义务,同时为了平衡工商部门所办市场和其他部门所办市场之间的税收负担,经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商,现就市场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提供服务,如出租摊位、设施、小件寄存等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
工商管理部门收取的摊位费和管理费应分别记帐、单独核算,凡划分不清的一律视为摊位费征税。
二、鉴于目前市场建设仍不能满足活跃流通的需要,为照顾兴建市场资金有困难的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新办的市场收取的摊位费收入,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二至三年免征营业税照顾。
三、本通知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营字第064号文件第二条同时停止执行。



1993年6月7日

关于印发《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国质检动[2003]198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


003〕19号)精神,保证在进出境动物检疫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


及时、有序、高效地进行封锁、控制和扑灭,保护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体


健康,促进对外贸易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总局制定了《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


急处理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局立即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实施,同时将


本单位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和实施方案报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


2003年7月4日


附件:


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为保证在进出境动物检疫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及时、有序、高效


地进行封锁、控制和扑灭,保护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贸


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的适用范围和主管机构


(一)本预案适用于进境、出境动物检疫发现的重大疫情。


(二)进境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


病、寄生虫病名录》中的一类动物传染病;出境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类动物疫病。


(三)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实施工作。


(四)国家质检总局成立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总局


主管副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有关司(室、局)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国家


质检总局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办公室设在动植物检疫监


管司,负责日常工作。


(五)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疫情监测、预防、控


制工作;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好控制疫情所需的经费支出、同时要做好物资、设


备、技术和人员的储备;在实施预案时做到统一指挥、反应迅速、有效控制。


二、疫情的确定


(一)进境动物疫情,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出版的《诊断试


验和疫苗标准手册》,或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动物疫病诊断标准”确


定。


(二)出境动物疫情,根据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动物疫病诊断标


准”确定,必要时参考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出版的《诊断试验和疫苗


标准手册》。


三、直属局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领导小组。


各局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各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由分管动


物检疫工作的领导、有关处室、分支机构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进境动物疫情检出情况、出境动物疫情监测和疫情检出情况,决


定实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2.制定实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计划,指挥实施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处理预案的具体工作;


3.负责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疫情的情况,协调地方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以


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制定动物疫情对外解释口径。


(二)技术小组。


各局分管动物检疫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由动物检疫工作管理人员、技术人


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技术小组,根据需要,也可请其他单位专家参加有


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对进出境动物做好疫情监测、收集、分析等工作;


2.根据实验室检测、动物临床症状、流行病学调查等确定动物疫情,并


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动物疫情动态,提出动物疫情防治建议;


3.根据进境、出境动物发现疫情的具体情况,确定控制场所和控制区


域,提出控制、封锁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工作;


4.负责对防疫人员和疫情控制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5.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


(三)执行小组。


各局根据本局的动物检疫业务工作和人员情况,组成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


理执行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实施对控制场所的封锁;


2.负责对进出控制场所的车辆、人员、场地及有关物品的防疫消毒;


3.组织实施对控制场所内染病动物和同群动物的扑杀、销毁,对动物产


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4.监视疫情动态,向领导小组报告疫情进展及处理情况;


5.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


(四)保障小组。


各局根据有关部门职责,由行政、财务、后勤服务等部门,组成重大动物


疫情应急处理保障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安排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资金,并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2.负责储备或紧急采购处理疫情所用疫苗、药品、诊断试剂、有关器械


等物品;


3.负责安排、调配处理疫情所需交通工具;


4.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


四、进境动物重大疫情的控制措施


(一)确定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


1.控制场所是指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所;


2.控制区域是指一旦由于隔离检疫场所管理不严,而造成疫情可能扩散


的区域。


(二)疫情通报。


1.在进境动物检疫中,确定截获重大疫情时,应立即采取紧急防疫措


施,在最短时限内上报领导小组;


2.领导小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3.如果疫情有可能威胁控制场所以外的地区,应立即通知地方政府兽医


主管部门,并报地方政府,由地方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控制区域的范围并采


取相应控制措施。


(三)对控制场所的措施。


1.对控制场所采取封锁措施,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出入控制场所。所有


出入控制场所的人员和车辆,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


出入。


2.对控制场所内所有的易感动物及产品,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指导下


进行扑杀、销毁等无害化处理。


3.对控制场所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圈舍、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对


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4.配合当地兽医部门对控制区域实施控制措施。


(四)应急措施停止。


按规定对控制场所进行了严格的防疫处理后,即可停止实施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处理措施。如果划定了控制区域,控制区域的措施的停止,由所在地兽医


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五、出境动物重大疫情的控制措施


(一)出境动物疫情控制场所,是指出境动物饲养场所、或出境动物隔离


检疫场所;出境动物疫情控制区域由当地兽医行政部门确定。


(二)出境动物检疫发现重大疫情,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立


即通报当地兽医行政部门,并在8小时内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三)禁止发现重大动物疫情的动物及同群动物出境。对控制场所周围5


公里范围内的出口动物饲养场进行疫情监测,对发现疫情的饲养场,禁止动物


出口,并向当地兽医行政部门通报。


(四)配合当地兽医行政部门对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采取的紧急控制措


施。


六、其他事项


1.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局的动物检疫业务工作,制


定详细、具体的实施细则。


2.对执行本预案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