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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时间:2024-07-07 22:39: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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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国家标准局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国家标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817—86(国家标准局1986年1月21日发布 1986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区分工人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的大小,是劳动保护科学管理的依据。本标准不适于放射性粉尘及引起化学中毒危害性粉尘。
1. 基本定义
1.1 生产性粉尘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能较长时间浮游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1.2 接触生产性粉尘的作业
工人在有生产性粉尘的工作地点,从事生产运动的作业。
1.3 工作地点
工人为观察、操作和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方。
1.4 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生产性粉尘中含有结晶型游离二氧化硅的质量百分比。
1.5 接尘时间
在一个工作日内实际接尘作业时间。
1.6 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
系指工人在一个工作日的接尘时间内吸入含有生产性粉尘的空气总体积。
1.7 生产性粉尘最高容许浓度
系指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表4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值。
1.8 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
在工作地点测定空气中粉尘浓度超过该种生产性粉尘的最高容许浓度的倍数。每个采样点的样品数不得少于五份,取其超标倍数的算术均值表示。
2. 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2.1 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共分五级:
0级 Ⅲ级危害
Ⅰ级危害 Ⅳ级危害
Ⅱ级危害

2.2 本标准将石棉尘属于具有人体致癌性粉尘,列入本标准中游离二氧化硅70%类。
2.3 根据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以及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三项指标,按下表划分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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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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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粉尘中游离二 | 工人接尘时间肺总 |
| |-----------
氧化硅含量 | 通气量(升/日、人)| 0 | -1 |
----------|-----------|-----|----|
| -4000 | | |
|-----------|-----|----|
≤10% | -6000 | | |
|-----------|-----|-----
| >6000 | 0 | Ⅰ
----------|-----------|-----|-----
| -4000 | | |
|-----------|-----|----|
>10%~40%| -6000 | | |
|-----------|-----|----|
| >6000 | | |
----------|-----------|-----|----|
| -4000 | | |
|-----------|-----|----|
>40%~70%| -6000 | | |
|-----------|-----|----|
| >6000 | | |
----------|-----------|-----|----|
| -4000 | | |
|-----------|-----|----|
>70% | -6000 | | |
|-----------|-----|----|
| >6000 | | |
----------------------------------

-------------------------------------
-------------------------------------
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
-------------------------------------
-2 | -4 | -8 | -16 | -32 | -64
----|-----|-----|------|------|------
| | | | |
----|-----|-----|------|------|------
| | | | |
----|-----|-----|------|------|------
| Ⅱ | Ⅲ | 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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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测定法(补充件)
A.1 测定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采样方法
应采集工人经常工作地点呼吸带附近的浮游尘或沉积尘样品。工厂应收集连续三天的粉尘样品,混匀后进行测定。矿山应选择在开采中具有代表性的工作地点采样,同一种性质的粉尘样品不少于3份。
A.2 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分析法
A.2.1 分析步骤
准确称取0.1 ̄0.2g生产性粉尘样品,放入锥形烧瓶中。如为炭素类或有机类粉尘样品,应在800 ̄900℃下完全灰化后进行分析。如为硫化矿物,应先加数毫克结晶硝酸铵于锥形瓶中,然后加入焦磷酸15ml,迅速加热到245 ̄250℃,保持15min后冷却到4
0 ̄50℃,在冷却过程中,加50 ̄80℃蒸馏水稀释到40 ̄50ml。稀释时,一面加水,一面用力搅拌混匀,然后,加水稀释至150 ̄200ml。用无灰滤纸过滤,并用0.1N盐酸洗涤沉渣,再用热蒸馏水洗至无酸性反应为止。最后,将带有沉渣的滤纸,放入恒重的瓷坩埚
中,在80℃的烘箱中烘干,低温炭化后,再放入800 ̄900℃高温炉中灼烧30min,然后,放入干燥器中冷却一小时,称至恒重。
A.2.2 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计算法
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按(1)式计算
M2 -M1
SiO2 (F)=-----×100 (1)

式中 SiO2 (F)——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M1 ——坩埚质量,g;
M2 ——坩埚加沉渣质量,g;
G——生产性粉尘样品质量,g。

A.2.3 粉尘中含有难溶杂质的处理。
A.2.3.1 当生产性粉尘样品中有难以被焦磷酸溶解的杂质时(如碳化硅、绿柱石等),需将焦磷处理后的样品沉渣放入铂坩埚中,加入1:1硫酸数滴,使沉渣湿润,然后加入40%氢氟酸5 ̄10ml,稍加热使沉渣中游离二氧化硅溶解,继续加热蒸发至不冒白烟为止。于
900℃高温下烧灼,称至恒重。
A.2.3.2 处理杂质后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计算法
处理杂质后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按(2)式计算
M1 -M3
SiO2 (F)=-----×100 (2)

式中 M2 ——铂埚加沉渣质量,g;
M3 ——经氢氟酸处理后坩埚加残渣
质量,g;
SiO2 ——游离二氧化硅含
量,%;
A.3 本法为基本方法。如采用X线衍射测定法或红外光谱测定法等须与本法进行核对。

附B: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的测定法(补充件)
B.1 工人接尘时间的确定
在生产任务正常情况下,每一接尘工种选择不少于2名有代表性的工人,按表B1的格式记录自上班开始至下班为止,整个工作日从事各种劳动与工中休息的时间,并分别注明接尘情况。每个测定对象应连续记录3天,取3天的平均值,分别表示该工种的工人在一个工作日内的总接尘
累计时间、各种作业的劳动接尘累计时间及休息的接尘累计时间。
表B1 接尘工时记录
----------------------------------
动作开始时间 | 动作 | 接尘 | 接尘累计时间 |
| | | | 备注
h、min | 内容 | 情况 | min |
----------|----|----|--------|----
| | | |
| | | |
| | | |
----------------------------------
B.2 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测定
根据表B1的记录,将各种接尘劳动时间与接尘休息时间加以归类(近似的活动归为一类),然后,分别采集工人在接尘休息时间和从事各种接尘劳动状态时的呼出气,测量该气体体积,求出接尘休息和各种接尘劳动时的呼气量值,并换算成标准状态下干燥气体体积值。然后按表B2
,再换算成每分钟呼气量,(标准状态呼气量,L/采气时间,min),最后将各种接尘劳动时及接尘休息时的每分钟呼气量分别乘以相应的各种接尘劳动的累计时间和接尘休息的累计时间,其总和即为一个工作日内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L/日,人)。
一个工作日内工人接尘时间
表B2 肺总通气量的测定记录
-------------------------------
接尘动作及 | 吸气量 | 接尘累计 | 接尘时间肺
| | |
接尘休息 |L/min| 时间min| 总通气量,L
---------|-----|------|--------
| | |
| | |
----------------------|--------
总计 | L/日·人
-------------------------------



1986年1月21日

鞍山市“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1996年9月25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完善“门前四包”责任制,把我市建设成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鞍山市区主次干道、支路、街巷路两侧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鞍山市城市建设局是鞍山市“门前四包”责任制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前四包”责任制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工作。
各区城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在市、区城建管理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具体负责“门前四包”责任制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认真组织开展“门前四包”活动的街道办事处及管理人员和严格履行“门前四包”责任制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五条 “门前四包”责任单位应有“门前四包”监督管理执勤人员,佩戴统一标志,负责本责任区的“门前四包”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门前四包”内容为:
(一)包市容环境卫生
1、责任单位应按市“门前四包”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在责任区内设置痰盂、果皮箱等卫生设施。
2、责任区内无痰迹和纸屑、果皮、烟头等各种废弃物。
3、责任单位临街建筑物、围墙、商业门面、牌匾、灯箱等各类设施按市容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整修粉饰,保持外形美观。
4、责任区内无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等现象。
(二)包城市绿化
责任区内树木花草长势良好,花坛、围栏等完好整洁,无明显缺株、死株和残缺破损的绿化设施;无在树木及绿化设施上钉挂、拴挂物品及其它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三)包公共秩序
责任区内车辆停放有序,无乱摆摊设点。
(四)包公共设施
保持责任区内人行道板、沿石、下水井箅、井盖等公共设施完好无损。
第七条 “门前四包”责任单位的责任区,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第八条 责任单位每年年初与所在街道办事签订“门前四包”责任书,责任期限为一年,同时交纳不高于2000元的抵押金。抵押金由所在区城建管理部门设专户存储,年底完成全部责任目标,抵押金本金及利息一并返还。
第九条 “门前四包”责任单位及监督执勤人员的职责是:
(一)负责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
(二)负责责任区内树木、公共绿地的抚育、补植、修剪及绿化设施维护;
(三)负责责任区内属自有产权建筑物及其它设施临街一面的装修、粉饰;
(四)负责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公用设施、公共秩序管理等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制止或上报市区城建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条 在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等有关规定的,执勤人员应会同区城建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也可受城建管理部门委托对50元以下罚款单位实施处罚。
第十一条 “门前四包”管理和执勤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市“门前四包”办公室统一下发的票据。
第十二条 各区、街道办事处应加强“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门前四包”管理规章制度,定期监督、检查责任单位“门前四包”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在“门前四包”责任区内审批设立摊点应征求该单位意见;经批准在责任区内设立的摊点,违反“门前四包”规定制止无效的,责任单位有权建议审批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门前四包”责任制或履行不利的,除限期改正外,每发现一次,由所在城区城建管理部门委托所在街道办事处,对其责任单位处400—8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100—15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处200—4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处100—150元罚款;并不免除其继续履行“门前四包”责任制的义务。
第十五条 “门前四包”罚款收入按市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门前四包”管理人员及执勤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实施管理,对侮辱、殴打“门前四包”管理人员或阻挠其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门前四包”管理人员和执勤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鞍山市城市建设局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鞍山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俄总理第六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中国 俄罗斯


中俄总理第六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9月8日,正在俄罗斯进行正式访问的中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和俄罗斯总理卡西亚诺夫在圣彼得堡签署了中俄总理第六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联合公报全文如下:

  应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卡西亚诺夫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于二00一年九月七日至十二日对俄罗斯联邦进行正式访问,其间于二00一年九月八日在圣彼得堡举行了中俄总理第六次定期会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与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卡西亚诺夫和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主席斯特罗耶夫分别举行会见和会谈。双方就扩大两国政治、经贸、科技和人文等领域的互利合作和紧迫的国际问题深入交换意见,并达成广泛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和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二00一年七月十六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标志着两国平等信任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开始进入新阶段,为切实扩大双边各领域互利合作创造了条件。

  为解决中俄关系新阶段的任务,双方将共同努力,加强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的作用,并提高该机制所有联合机构的工作效率,将双边合作提高到更高水平。

  中俄总理对中俄总理第五次定期会晤(二000年十一月三日)以来在经贸和人文领域合作方面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

  二000年双边贸易额超过80亿美元,创历史最高纪录。二00一年双边贸易继续迅猛增长。前七个月贸易额达55.4亿美元,增长29.9%。实施大型油气项目、发展民用航空技术、核能、新技术领域合作方面的工作有所进展。这表明中俄经贸合作前景广阔,两国政府将继续予以大力推动。

  双方认为,将人文问题纳入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将有助于加强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和媒体领域的合作,扩大并巩固中俄人民相互理解、信任和友好的社会和精神基础。双方满意地指出,两国有关部门和单位已通过并顺利实施上述领域的具体合作计划,共同开展了一系列重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积极评价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内所有委员会及各分委会自第五次定期会晤以来所做的工作。

  双方对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纪要,中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合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纪要和第二次会议纪要,以及在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框架内成立中俄通信与信息技术分委会表示赞同。对中俄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合作委员会各分委会和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通信与信息技术分委会条例予以批准。

  中俄总理第六次定期会晤期间签署了下列文件:

——《中俄总理第六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纪要》

——《关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建立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及其组织原则的协定>的议定书》

——《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通信与信息技术分委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促进航空安全的协议》

——《中俄关于共同开展铺设俄罗斯至中国原油管道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的总协议》

——《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与俄罗斯航空出口公司关于购买五架俄制图204-120型飞机的合同》

——《中国外经贸部和俄罗斯经贸部关于相互提供二00一至二00二年中俄相互供货指导性清单的换文》

——《关于成立中俄化肥生产和进出口商联合会的协议》

  中俄总理同意,应按以下方向进一步开展两国经贸合作工作:

  (一)确保双边贸易持续增长;通过实现相互供货多样化及采用新的、先进的贸易形式和方法来达到贸易平衡;通过提高机械和高科技产品的比重优化贸易结构;增加相互投资;完善两国企业合作的法律和其他条件。

  (二)实施中俄石油管道建设项目并于二00五年投入运营;继续开展天然气领域的相互协作,包括建设天然气管道和俄罗斯参与发展中国的天然气工业;支持两国公司合作勘探开发俄罗斯境内油气田以及中方参与俄境内油气田的开发;继续支持两国公司开展石油贸易。

  (三)扩大动力机械制造和能源设施建设领域的合作,并在动力设备的研制和生产方面开展合作。

  (四)在航天领域,包括卫星及其应用技术、空间科学及相关技术、基础元器件及工艺技术等方面开展深入、实际的合作,以和平研究并开发宇宙空间。

  (五)积极开展民用航空领域的相互合作,包括促进航空安全,向中国销售新一代俄产飞机;就中方投资俄航空工业问题进行商讨。

  (六)缔结两国政府部门间有关民用航空技术研究和生产领域进行长期合作的协议,并就实施该协议建立政府部门间联合机制。

  (七)继续进行和平利用核能领域的合作,包括进一步加强核电和核燃料循环方面的合作。

  (八)继续扩大科技合作;共同开发高新技术并使其成果产业化,包括利用两国有关的科技园进行上述工作。

  (九)鼓励进一步扩大地区,特别是边境地区的直接经贸联系,完善边境地区交通运输和口岸设施的工作。

  (十)通过实施大型投资项目,发展两国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领域的合作。

  (十一)进一步发展交通基础设施,在协调发展亚欧之间的交通干线方面开展合作。

  (十二)扩大和完善银行间合作,提高银行对经贸和科技联系的服务水平。

  (十三)在协调移民进程方面开展相互协作,包括研究建立联合工作机构的可能性。

  (十四)积极开展环保领域,首先是边境地区环保领域的相互协作。

  中俄总理同意按以下基本方向进一步开展两国人文领域的合作:

  (一)扩大互换留学生方面的合作,加强校际交流,制订建立联合教学机构的方案,发展中国俄语中心和俄罗斯汉语中心,加强中小学学生之间的联系。

  (二)在对等原则基础上定期举办文化节,制订并实施包括在电视、电影和戏剧艺术等领域的文化合作项目,开展文艺人才培训方面的合作,制订并协商相互设立文化中心的构想。

  (三)开展中俄体育组织的密切协作,交流体育训练包括备战奥运会方面的经验。

  (四)推广中俄医药学,包括两国传统医药学方面的成果。

  (五)大力开展旅游交流。

  (六)开展中俄媒体之间的合作。

  (七)大力促进地区和有关组织之间发展教、文、卫、体领域的直接联系。

  双方认为,中俄同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捍卫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重大责任。中俄愿共同努力,维护《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加强联合国及其安理会在国际事务中的中心作用,并以此推动在国际法基础上建立多极化世界。

  双方认为,世界和平与经济发展同维护和巩固全球战略稳定密不可分。双方确信,一九七二年的《反导条约》是国际安全和战略稳定的基石,并赞成维护和遵守现有条约。中俄呼吁裁谈会尽快就防止外空军备竞赛问题展开谈判并缔结有关国际法律文书。

  双方对中东暴力升级表示严重关切,并讨论了伊拉克问题、朝鲜半岛形势、阿富汗局势。

  双方表示,愿加强相互协作,以政治手段和平解决地区冲突。

  双方指出,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发展长期稳定的经贸关系,符合该组织所有成员国的根本利益,有利于促进解决成员国面临的重大经济问题,巩固地区稳定与安全,为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双方重申,在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领域开展相互协作对保障该组织成员国国家利益具有特别紧迫的意义。

  中俄愿在发展“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的经济、人文和其他领域密切合作方面相互协作,并为此运用双方发展经贸关系的现有经验和潜力。

  双方相信,二00一年九月十三日至十四日在阿拉木图举行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首次总理会晤,必将为规划六国经贸合作、制定中亚地区贸易和投资政策创造良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指出,第六次总理定期会晤取得了重要的具体成果,是在中俄关系特有的友好和建设性气氛中进行的。

  双方商定将于二00二年在中国举行中俄总理第七次定期会晤。具体时间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