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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16 03:10: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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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1996年3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设区的市、县级市和县城(以下简称城市)征收、使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统一安排、分部门管理、专款专用和先维护后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编制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年度收入预算草案,并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部分的安排使用管理;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用于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和交通标志维护部分的安排使用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用于中小学校舍修缮补助部分的安排使用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负责对同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征收、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三)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增值税;
(四)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城市旧区改建费、供水设施增容建设费;
(五)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市政公用设施使用费、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机动车辆城市道路维修费,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利用贷款修建道路、桥梁和隧道并按规定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等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收入;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
(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排的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的资金;
(八)依法引进的港、澳、台及国外资金;
(九)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的资金。
第六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单位负责征收、代征。
第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征收、代征部门和单位,编制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年度收入预算草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征收、代征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和上缴,存入同级金库或者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
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送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收入执行情况,并同时抄送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教育部门。
第十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是依照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的专项资金。其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城市的市政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环境卫生设施以及路灯照明设施的维护和建设;
(二)城市的公共交通、供水、燃气和集中供热设施建设的补助;
(三)城市的公共消防设施和交通标志的维护;
(四)设区的市和县级市中小学校舍的修缮补助;
(五)直接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教育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事业发展计划,编制本部门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年度支出预算草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根据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编制本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年度支出预算草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教育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年度支出预算指标,组织本系统的有关单位编制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支出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年度支出预算指标和支出使用计划进行调整或者变更时,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收入执行情况、年度支出预算指标和支出使用计划,合理调度并及时拨付城市维护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应当实行专项预算管理。其中属于基本建设的部分,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属于其他建设和经常性维护的部分,按投资估算指标和作业量实行专项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使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定额管理和成本核算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教育部门的经费支出,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不得挪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应缴未缴、应征未征或者随意减免,以及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由财政、审计和税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资金调度对帐办法

财政部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资金调度对帐办法
1997年12月25日,财政部


为了理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之间资金调度关系,保证地方财政的资金运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立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资金调度定期对帐制度,将中央与地方的对帐数作为中央向地方拨款的依据。年度预算执行中,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互不占压资金。
第二条 中央与地方核对资金调度帐务的对帐日期为每月10日。
第三条 对帐方式。财政部通过电子信箱向各地财政厅(局)传送《中央与地方资金调度帐务情况对帐单》,供地方核对;地方收到对帐单后,必须在2日内将核对后的意见通过电子信箱反馈我部。
第四条 对帐内容。中央与地方核对资金帐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央应拨地方款数。
1.上年结转中央欠拨或超拨地方款,按上年年终决算结算单的数字填列(负数为地方欠中央款数);
2.定额补助数,按全年数额(扣除调进资金调度比例的数额)的月平均进度计算;
3.专款补助数,按财政部及其他部委已发专项拨款文件的实际数填列;
4.转移支付补助数,按上年年终决算结算单中的转移支付补助数计算,在第二季度一次拨付地方;
5.开发区新增收入返还结算补助数,除14个沿海开放城市开发区按逐年递减后的数字计算外,其他开发区按上年年终决算结算单中的开发区新增收入返还结算补助数的月平均进度计算;
6.预抵税收返还比例差,按地方实际预留税收返还数与按我部下达的资金调度比例计算的预留税收返还数的差额计算;
7.中央借给地方款,按财政部正式发文及部领导批准的数额填列;
8.小化肥借款,按财政部正式发文数填列;
9.在年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应计入中央应拨地方款的其他项目。
(二)中央已拨地方款数。
1.截止上月底已拨付地方款。
2.已拨粮食款,为中央拨给地方“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及“粮食政策性挂帐利息补贴”专户,其他粮食专项拨款计入第1项中;
3.收回国债兑付资金,按财政部国债司正式发文数填列;
4.已拨小化肥借款;
5.在年度执行中出现的应抵扣已拨数的地方已上解项目。
(三)中央欠拨或超拨地方款数。按中央应拨款数与中央已拨款数差额计算(负数为地方欠中央款数)。
第五条 由于文件及资金在途等原因引起中央与地方对帐数字不一致的项目,以财政部数字为准。
第六条 本办法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抓紧组织开展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抓紧组织开展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



建规[2005]14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

  近期建设规划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工作,是对城市近期建设安排的基本依据。2002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国务院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都对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地按照要求,组织制定了到2005年的近期建设规划,对于充分发挥城市总体规划的宏观调控职能具有重要的作用。

  当前,各地已经全面开始组织编制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为了配合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编制,保持城市总体规划与“十一五”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强化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发展建设的控制和引导作用,各地必须高度重视做好近期建设规划工作,将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作为当前城市规划工作的重点工作和任务。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好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工作

  近期建设规划是对城市近期发展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基本法定依据,切实做好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工作,直接关系到保障城市发展建设的科学、有序,保证城市规划的严肃性。省、自治区建设厅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城市人民政府要直接负责,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做好规划制定的组织工作;城市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加强对近期建设规划成果的论证和审查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前,必须先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的近期建设规划必须报城市总体规划批准机关备案,其中由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报建设部备案。

  二、统一思想,明确近期建设规划制定的基本任务和原则

  近期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依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根据城市的资源条件、自然环境、历史情况、现状特点,明确城市近期(2006年至2010年)的发展重点和实施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内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目标,提出城市近期内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和选址,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安排等。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要按照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总要求,统一思想,深入研究,科学论证,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正确处理好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资源环境条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注重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切实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必须对城市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价,在此基础上,确定近期建设规划的工作重点。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必须符合城市资源、环境、财力的实际条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要从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维护城市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改善人居环境出发,合理确定城市近期重点发展的区域和功能布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经济适用房建设以及危旧房改造的安排。

  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必须依据经国务院同意的原则和标准,对各类开发区进行全面整顿。要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行政区划、生产力布局、资源与环境条件,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综合考虑并明确各类开发区的数量、类型、规模和位置等,将其纳入城市统一规划和管理。对于发展缓慢、严重破坏城市生态环境、以及与开发区概念不符的各类园区,要限期撤销,并将其纳入规划进行统筹安排,实施统一规划管理。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并注意保持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和协调。

  三、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突出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

  做好新一轮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工作,是当前城市规划工作最重要的任务。各级城市人民政府都应当将城市规划工作的重点放到精心组织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上,确保在2006年一季度前完成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和报备案工作。

  现行城市总体规划期限已经到期的城市,应当抓紧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并将近期建设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法定程序尽快报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期限没有到期的城市,要将工作的重点放在组织制定新一轮近期建设规划工作上。确有修编城市总体规划需求的城市,根据实际情况,经规定程序认定后,可以组织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研究工作。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是城市近期发展建设的法定依据,凡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完成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和备案工作的,停止新申请建设项目的选址,项目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

  各地要高度重视近期建设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追性,抓紧组织制定工作。建设部将把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组织情况,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效能监督的重点,对由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的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要切实做好近期建设规划制定的部署、指导和督促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