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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电影放映网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26 09:00: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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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电影放映网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电影放映网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区农村电影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农村电影放映网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各类电影放映单位(包括集镇电影院、电影队、售票放映点)农村文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当地政府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下,开展电影放映活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活跃农民文化生活,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区县以下农村电影放映工作。

第二章 农村集镇电影院的管理
第四条 农村集镇电影院应的人口集中的集镇或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兴建。集镇电影院(或售票放映点)的发展,应坚持“积极发展、合理规划、量力而行、讲求实效、稳步前进”的原则,采取国家办、集体办、个体办相结合,以集体办为主的形式。县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当地集镇
电影院的发展作出规划。
第五条 建立农村集电影院应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局面申请,经县文化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兴建。
第六条 农村集镇电影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发给许可证:
(一)有全套符合技术要求的放映设备;
(二)有专业放映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固定的放映场所和观众座席;
(四)消防、安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
第七条 农村集镇电影院营业审批程序:
(一)使用16毫米放映机的农村集镇电影院,由县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县电影公司意见后,报地(市)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二)使用35毫米放映机(包括座机和提包机)的农村集镇电影院,由胰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再由地(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报自治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影放映单位登记许可证”
(三)集镇电影院均须凭登记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并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营业。
第八条 农村集镇影剧院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放映工作,业务受县电影公司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农村集镇电影院必须做到: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文艺方向;
(二)面向农村,服务于农民;
(三)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的各项法规、政策和电影技术规程;
(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上缴片租、管理费和上报各种报表,并抄送当地税务机关;
(五)影院环境清洁、整齐,放映厅内秩序良好,通道和安全门畅通无阻;
(六)场务人员热情服务,礼貌待人,方便群众;
(七)影片宣传应根据农村集镇特点,形式多样,适应农民的需要。
第十条 农村集镇电影院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

第三章 农村电影放映队的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电影放映队的发展,应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实行国家办、集体办、个体办等多种形式。
第十二条 农村电影放映队应在县电影公司统一安排下,开展普及放映活动,提高放映、宣传、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 农村电影放映队应严格执行《流动单位放映技术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做到爱机护片和安全优质放映。
第十四条 农村电影放映队应按国家规定向县电影公司缴纳管理费。管理费收费标准由自治区文化厅会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制定。
第十五条 农村电影放映队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降低成本。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售票点,执行统一的票价、租价标准。

第四章 农村电影放映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电影放映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理想、有道德、守纪律,自学四项基本原则;
(二)身体健康的青壮年;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热爱电影放映工作,经县电影公司培训、考核取得三等放映员资格,并由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集体、个体办的集镇电影院、农村电影放映队,其人员、经费由本单位或个人负责解决。
第十八条 国家办的农村集镇电影院、农村电影放映队的亦工亦农放映人员的工资,可按国家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工资标准执行。乡办、村办放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由乡、村确定,也可参照上述亦工亦农放映人员的工资待遇执行,放映人员劳保用品、放映补助等可参照国家办农村集镇电
影院、农村电影放映队标准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集镇电影院、农村电影放映队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县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电影公司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⒈坚持为农民服务,改善农民看电影条件,成绩显著的;
⒉坚持放映活动,管理措施健全,业务逐年递增的;
⒊电影宣传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适合农民特点,成绩突出的;
⒋爱机护片,放映质量优良,安全优质放映率达95%以上的;
⒌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
第二十条 农村集镇电影院、农村电影放映队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县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电影公司给予批评教育,停供影片,罚款直至吊销放映单位许可证或放映人员放映资格等处罚;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⒈经营管理混乱、业务指标逐年下降,完不成放映计划任务的;
⒉放映质量低劣,损片、损机事故严重的;
⒊宣传工作差,不坚持正常放映活动的;
⒋违反财经纪律和票价、租价规定,瞒报、漏报片租的;
⒌放映反动、淫秽录像片或其他非法音像制品的;
⒍违反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条 农村集镇电影院、农村电影放映队不服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电影公司处罚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2月30日

萍乡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有关管理规定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府办字[2003]51号

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政府各驻外办事(联络)处:
根据市政府领导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驻外机构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驻外机构的窗口、桥梁等作用,促进萍乡经济发展,现将《萍乡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有关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萍乡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有关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市政府各驻外办事(联络)处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扩大对外开放工作中的“窗口、桥梁、纽带、抓手”作用,努力促进全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工作职责和要求
1、各办事(联络)处要按照“三定”方案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以招商引资为主要职责,积极为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的发展服务,努力发挥“招商引资常年工作站”的作用。要大力宣传、推介萍乡,提高萍乡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加强同驻地的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的联系,加强与港、澳、台、侨胞和驻地知名人士的联系与接触,积极为我市及有关部门(县区)在当地的招商引资活动做好客户联络、信息传递、项目协调和接待服务工作,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
2、各办事(联络)处要建立健全信息网络,扩大信息联系点,围绕我市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了解所在地党委、政府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和重大经济社会活动的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反馈信息,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和咨询服务。
3、各办事(联络)处要做好接待服务工作,提高接待服务水平。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4、各办事(联络)处应定期按月、季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招商引资、对外联络等方面的工作情况。每年6月底和12月底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遇有重要情况应按规定及时向市领导和市政府办公室汇报。
5、市政府每季召开一次驻外办事(联络)处主任联系会,由各办事(联络)处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市政府领导部署工作。
6、各办事(联络)处的工作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请假应执行有关规定。各办事(联络)处负责人因事回萍乡应及时与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办公室联系。
二、劳动人事管理
1、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各办事(联络)处科级人员的职务任免,由市政府办公室党组考察、研究决定,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后由市政府办公室任免。一般工作人员配备由各办事(联络)处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办党组研究决定。今后驻外机构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随调家属。
2、各办事(联络)处确因工作需要,聘请或雇用临时工作人员,由办事(联络)处确定人选后,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聘雇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的,要及时解聘或解雇。
3、各办事(联络)处下属的经济实体确需调进人员,由办事(联络)处确定人选,经政府办公室党组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4、各办事(联络)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搞好考核工作。凡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违反党纪、政纪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财务管理
1、各驻外办事(联络)处的包干经费由市财政直接划转,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节余留用,超支不补,市政府办公室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审计工作。
2、各驻外办事(联络)处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和经费核算,严格掌握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按要求配备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应按财务制度和《会计法》理财,对不符合规定的各种支出,应拒绝报销或支付。
3、及时编报年度预算计划和季度报表。在每季末按预算内、预算外收支记账、算账,并将报表报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室。
4、财务报表时间:季报为4月8日、7月8日、10月8日,年终报表为次年元月8日。报表要求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年终财务报表应附全年预算内、预算外资金执行情况分析,包括:(1)全年经费收支情况;(2)资金增减变化情况;(3)使用效果;(4)存在问题和建议。
5、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价值在1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进行清理、核实、登记入账,指定专人管理,做到账物相符,防止“跑、漏”现象。固定资产的调拨、转入应报市政府办公室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6、有计划地使用资金。对一次性支出5000元以上的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必须先报市政府办公室批准后方能开支。
7、积极开展创收节支,完成和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创收任务。严禁创收款账外循环,严禁乱补乱贴,全年发放奖金数应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后执行。
8、市政府办公室对各办事(联络)处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内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四、经济实体管理
1、各办事(联络)处原则上不准创办经济实体,确有必要,需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2、各办事(联络)处原开办的经济实体,要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如确属资不抵债应依法定程序申请破产。要妥善处理解散、撤销或破产企业的各种遗留问题,能够盘活的有效资产要尽量盘活。
3、各办事(联络)处的新老经济实体,均应做到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00一年第十七号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9次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 石广生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的管理,建立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进我国技术进出口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成立时作为资本入股并作为合资章程附件的技术进口合同按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第三条 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实行网上在线登记管理。外经贸主管部门是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

  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对重大项目的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重大项目是指:
  (一)项目资金来源中含有国家财政预算内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
  (二)国务院立项批准的项目。
  技术进口经营者在合同生效后,应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进行登记(网址为:http://info.ec.com.cn),并持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外经贸部履行登记手续。外经贸部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并向技术进口经营者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重大项目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可授权下一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在合同生效后,应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进行登记,并持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或技术出口合同申请书、合同副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履行登记手续。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并向经营者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六条 对申请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要求或登记记录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技术进出口经营者补正、修改,并在收到补正的申请文件或修改的登记记录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七条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合同号
  (二)合同名称
  (三)技术供方
  (四)技术受方
  (五)技术使用方
  (六)合同概况
  (七)合同金额
  (八)支付方式
  (九)结汇方式
  (十)信贷方式

  第八条 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号实行标准代码管理。编制技术进出口合同号应符合下述规则:
  (一)合同号总长度为17位。
  (二)前9位为固定号:第1-2位表示制合同的年份(年代后2位)、第3-4位表示进口或出口国别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5-6位表示进出口企业所在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7位表示技术进出口合同标识(进口Y,出口E)、第8-9位表示进出口技术的行业分类(国标2位代码)。后8位为企业自定义。 例
  01USBJE01CNTIC001。

  第九条 已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若变更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合同登记内容的,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经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因故中止或解除,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等材料及时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